养犬、抽烟、骑共享单车的人士请注意了!娄底出台《条例》规范这些行为
2021-11-19 11:22:18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郁鑫 |          浏览量:941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18日讯(记者 邹娜妮)在城市、县城建成区携带犬只出户,未牵引犬绳的,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今天上午,娄底召开《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对即将正式颁布生效的《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介绍和解读。

据了解,《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是娄底制定的第一部促进型法规,依次规定了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鼓励的文明行为规范三个方面内容,将于今年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娄底市文明创建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条例》进行了重点规范:

关于犬只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牵引犬绳,主动避让他人,同时规定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候车室、餐馆、宾馆、商场等场所;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第二十六条对违法携带犬只出户或者进入相关特定场所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城乡的不同情况,对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出户未牵引犬绳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控烟禁烟。《条例》第八条第八项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禁止吸烟等促进社会文明的标志,对管理区域内吸烟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第二十七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吸烟行为点多面广线长,情况复杂,不宜“一刀切”,因此,处罚的范围确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劝阻的行为;同时执法部门原则规定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确定,便于抓好落实。此外,娄底号召领导干部、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医生和教师发挥引领作用,带头戒烟控烟,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实现全市无烟党政机关覆盖率到2021年底达70%,到2022年底达100%的目标。

关于互联网租赁车辆的停放管理。目前,在娄底运营的哈啰单车、青桔单车以及星骑出行三家公司共投放运营单车10000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及时规范车辆停放。对于未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职责,影响市容环境的,进行行政处罚。

责编:刘郁鑫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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